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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要求将哺乳时间折薪 法院一审驳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8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可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但是女职工王女士却因为工作原因并没有享受到这一哺乳期的特别待遇。为此,她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将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折算成一小时的薪水。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本市首起女职工要求哺乳时间折薪案。日前,黄浦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女职工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就职于一家对外服务公司,2005年5月,结婚两年的她生育了一个孩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哺乳期内\(1年)女职工应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然而,除了在前4个月享受了这一待遇外,由于工作原因,王女士在后8个月没能享受到前述哺乳时间待遇。

        为此,王女士认为每天未享受的一小时哺乳时间应折算成一小时工资,总共折薪为1.2万余元,于是她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这笔折薪。被告方则认为,哺乳时间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和婴儿权益而设立的福利措施,并没有规定可以折算成薪水,原告的起诉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劳动保护法规,尽管女职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有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哺乳时间能否折薪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的哺乳时间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和婴儿权益、鼓励母乳喂养而设立的带薪福利,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性质近似于带薪休假,而不同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包括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故不能折抵薪资。据此,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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