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王女士认为每天未享受的一小时哺乳时间应折算成一小时工资,总共折薪为1.2万余元,于是她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这笔折薪。被告方则认为,哺乳时间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和婴儿权益而设立的福利措施,并没有规定可以折算成薪水,原告的起诉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劳动保护法规,尽管女职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有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哺乳时间能否折薪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的哺乳时间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和婴儿权益、鼓励母乳喂养而设立的带薪福利,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性质近似于带薪休假,而不同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包括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故不能折抵薪资。据此,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