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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因工伤致残的打工者张恒山终于拿到了43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2月2日,张恒山向执行法官金淑芝送来一面“公正执法为民做主”的锦旗。

  摔成截瘫

  农民工张恒山说,2003年4月4日这天,他的命运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一天,他由一个身体健康可以照顾他人的人,变成了下身瘫痪,由别人照顾的病人。

  张恒山说,由于自己文化程度不高,由湖北老家来到深圳后,一直从事基建和装饰方面的零散工作,2003年底,他被包工头闻某雇到南山一家大厦工地打工,在没有安全措施保护的情况下,从事大厦裙楼玻璃幕墙的装修,工作了不到一星期,就发生了他从7楼摔到6楼平台上的事件。

  张恒山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张恒山T11骨折后脱位4度,胸10平面部分以下截瘫,南山医院出具了《残疾证明书》,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

  不幸事件发生后,张恒山住了32天医院,之后,包工头闻某以个人名义,支付了部分费用后,便撒手不管,2003年5月6日张恒山被迫出院。

  诉诸法律

  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间,张恒山以工伤造成人身伤害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并上诉到市中级法院,把包工头闻某、房产所有人世某有限公司、保辉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万某商业城物业管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这期间,张恒山也曾就人身损害纠纷申请仲裁委裁决,但由于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答复:“因不合劳动仲裁审理要求,驳回诉求。”

  经过咨询律师,专家提醒:“因为你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但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随后,张恒山以人身损害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与案件相关各方,2004年12月13日,此案在南山法院蛇口法庭开庭审理,张恒山获胜。市中级法院终审仍判张恒山胜诉。

  艰难执行

  按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闻某承担张恒山434782元人身损害赔偿金责任,世某公司和保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万某商业城物业管理公司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时,闻某无财产赔偿,只好由承担连带责任的世某公司和保辉公司担负。40余万的赔偿金只有保辉一家支付,已经承担不了,法院开始寻找从开庭审理此案,直到执行阶段从不露面的世某公司,调查后发现,世某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人间蒸发,并已将涉案裙楼的7层,转卖给了万某商业城物业管理公司,而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据显示,该楼层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应属于违法建筑。

  既然违法,其转卖手续也就不成立,该违建楼层仍然属于世某公司和保辉公司财产。查封该楼层所有房屋,查封令下达后,房产所有人万某商业城物业管理公司不让了:“凭什么封我的财产!又不是我欠的钱。”

  拿到赔款

  一边是受害人张恒山的艰难处境,一边是被执行方出现曲折,该案的执行遇到麻烦。直到2006年,万某商业城物业管理公司向南山区法院提出民事仲裁,法院驳回了其要求解除对该涉案房产的解封要求,张恒山追要人身损害赔偿款才得以再次启动。

  即使这样,万某商业城物业管理公司仍然想不明白,自己购买了他人的房产,怎么就背上了一身的债务,张恒山迟迟拿不到赔偿款。

  南山法院执行法官金淑芝找到万某商业城物业管理公司:“不管你们多么不愿意,背上债务的问题是你们和世某有限公司之间的事情,你们要找世某有限公司进行索赔,现在法院判决的是你购买的房产产权存在问题,为了追要张恒山的赔偿款,法院有权查封房产,你现在要想解封房产,就必须先要支付张恒山的赔偿款。”

  金法官又告知被执行人:“如果你认为这笔赔偿款应该由世某公司支付,你应当寻找法律手段向世某有限公司追要。”

  几番周折,万某商业城物业管理公司终于同意支付张恒山人身损害赔偿款。当张恒山在义工们的陪同下拿到40多万元的赔偿金时,他说:“没想到还能拿到这笔钱,这是我和老母亲下半辈子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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