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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隐性就业歧视,该出手就得出手!
作者:陈才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调查发现,已婚未育的女性如今成了求职“困难户”。上海市闸北区总工会职业介绍所沈月娥告诉记者,在她接触的用人单位中,至少有60%至70%的招聘启事明确要求,需要刚毕业未婚女性或已婚已育女性。除非是专业技能型等紧缺人才,否则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职者很难找到工作。(11月18日《劳动报》)

  一项调查表明,有65.39%的企业在招聘办公室文秘、档案管理、财务、客户服务、人事行政助理等职位时,特别强调聘用已婚女性。一些电子、电器科技企业在招聘时青睐已婚已育的女员工。用工单位的“小九九”很简单,主要是怕这些女员工没工作几天就请假回家生小孩,单位必须付出更多的用工成本。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就业歧视。

  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部分地抑制了就业歧视,此类行为也趋于“隐性化”。而就业歧视的“隐性化”,正是当前保障就业公平的难点。目前相关法律对就业歧视的标准是什么,举证责任在谁等等,仍没有具体规定,更没有涉及已经逐步突出的隐性就业歧视。就拿目前“已婚未育女性找工作难”现象来说,虽然她们在求职阶段遭遇歧视,但由于尚未与应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发生,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能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来解决。劳动者在维权时,就将越来越困难。

  客观而言,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已经有“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对什么样的岗位不适合女性有了明确的界定,但要消除“已婚未育妇女找工作难”等各种隐性歧视现象,仍需更为细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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