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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受理了首例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提出的执行立案申请。该案现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并已进入执行督促程序。
2008年3月,肖某等6人分别因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外商独资企业东成建业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并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依法认定,肖某等6人2007年公休日累计加班56天,2008年公休日累计加班69天、法定假日累计加班1天,东成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武某与东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自2008年1月14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东成公司行为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应自2008年2月15日起支付武某双倍工资。
据此,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东成公司一次性支付肖某、武某等6人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总计34881.9元,支付武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00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该终局裁决无异议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6月,肖某、武某等6人据此向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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