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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外企辞退患抑郁症员工的决定被裁决无效
作者:高露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上海市近年来首起“抑郁症歧视案”日前由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辞退抑郁症员工的外资企业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这名员工诉讼时间内的工资、奖金等5.7万多元。

    毕业于武汉大学的袁某某2006年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IBM上海分公司研发工程师一职。2007年6月,处在较大工作压力下的袁某某出现健康问题,被医院确诊为抑郁症,后将其病情告知了公司。
    
    就在出现病情的同一段时间,袁某某与公司一名负责人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并为此写下辞职书,其部门领导表示辞职无效,并劝其以病假形式去医院治疗。此后,袁一直在看病而没有上班。治疗一段日子后,袁某某持医院开具的“建议边工作边治疗”鉴定,要求重新上班,却被公司拒绝。袁多次交涉无果。

  2008年2月,IBM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袁某某发出通知书,以“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8年3月,袁某某就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袁认为,公司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行为,是一种歧视。而IBM方面认为,2007年6月袁已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工资补助。

    日前,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按照每月9822元的标准支付袁某某今年3月1日起至裁决之日的工资以及2007年节假日奖金合计57332元。同时还裁定:劳动合同是袁某某与IBM中国公司签订的,IBM上海分公司并非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因此后者所作出的解除合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了解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患抑郁症并不是单位能够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属于就业歧视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只有在员工符合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时,公司才可举证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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