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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期劳动合同是企业责任试金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0    

     曾经的内地首富、全国政协委员、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两会”她准备递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她认为,新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为企业界的代表,张茵的这份提案代表着相当多企业主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确实造成了不少企业转移投资、影响就业等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短期内的确会给企业主的思想带来一定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它至少是企业责任与自信的试金石。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张茵为代表的企业主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这是一种误解。从法律上讲,除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之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实际上也是可以变更、甚至是可以解除的,它既不是劳动者的终身护身符,也不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虽然不少企业主依然抱着“企业是我开的,我说了算”的旧思维定势,无法适应这种变化。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是给企业主提供了一个思想解放的契机。

    首先,企业主应该明白对劳动者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时代必然会终结。原因在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会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而随着城乡发展的统筹推进,在城市和企业之外的就业机会增多。同时,政府的服务性转型要求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由“先富”转为“共富”,更加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其次,企业主应该树立有限企业的观念,即企业是自己的,也是社会的,但归根到底还是社会的,企业的利润终归是一种社会财富。

    最后,企业主必须明白,能够承担责任、能够适应变化的企业,才是可以长期发展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想办法迅速适应这种变化,而不是期望回到以前的环境。由于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障养老制度,而不是日本的企业保障养老制度,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会增加企业多少成本。

    虽然《劳动合同法》究竟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目前还无法下结论,但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是对企业责任与自信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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